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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审批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281

(一)行政审批内容

涉外婚姻登记审批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审批条件

符合法定年龄,女方20周岁以上,男方22周岁以上。

(五)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结婚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结婚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结婚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结婚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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