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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的资料准备和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235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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