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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办事程序及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179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婚姻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1-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号)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128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婚姻证书费9元。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五条)

2.婚姻状况证明(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3.婚前医学健康检查证明(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4.有效身份证件(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5.照片(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五条)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3.双方完全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5.不具有下列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中国公民非下列人员(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它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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