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咨询律师: 刘波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婚姻办理] 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制度
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 (三)外国法院之判决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四)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 从上述规定看,除相互原则外,其余与各国一般做法并无二致。 4.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公民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效力,应依《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结婚主体有哪些限制
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咨询律师: 刘波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咨询律师: 刘波
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海牙公约婚姻继承
海牙公约婚姻继承篇 十四章婚姻家庭 第二节离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英国规定:只要配偶一方于提起之日起在英国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国设有一年以上的习惯居所,英国法院即享有管辖权。 美国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设有住所的州的,而且只要原告一方在该州有住所地即可,但须已采取合法方式给配偶他方送达了传票并提供了出庭应诉的机会。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涉外婚姻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的含义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婚姻办理] 我国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跨国婚姻办理所需证件
摘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世界在逐渐了解中国,中国人也在逐渐了解世界的异性。他们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有的甚至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分子。于是,有些中国人漂洋过海,嫁给了外国男人或者娶了外国女孩。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几乎是逐年繁荣昌盛。1982年,中国跨国婚姻登记数为14193对,而到了1997年已达50773对,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如何处理国外离婚纠纷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涉台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上医院看病,照料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回来后,发现被告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心不够,遂于2003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培养夫妻感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结婚证办理证明范本
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结婚证办理证明
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婚姻办理] 中外跨国婚姻结婚申请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中外跨国婚姻结婚申请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