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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办理有哪些规定
发表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59

涉外离婚其实是我们都十分迷茫的区域,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一旦遇到了这种事情那么只有一筹莫展了,因为很多时候我们自以为的事情其实国家法律是并不允许的。没有专业人士的指点,普通老百姓很容易走错路。那么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涉外离婚的呢?下面我就来说一说。

1、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如果另外一方在他所居住国法院进行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在争议,则需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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