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据此,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并存的婚姻制度。
目前,与中国的婚姻制度差别较大的是“一夫多妻制”或“同性婚姻制”。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中国公民结婚、离婚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注意了解居住国的婚姻法律规章
国际社会在法律上对“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同性恋是自古有之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由于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各国法律对“同性婚姻”规定不同。
一方面,同性恋支持国对“婚姻”所下的定义是:一个获得政府立法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简而言之,就是取消传统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
目前,在一些国家,同性伴侣可以自由享受“爱情”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据悉,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2006年底,“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已完全合法化的有丹麦(1989年)、挪威(1993年)、瑞典(1994年)、冰岛(1996年)、荷兰(1998年)、德国(2001年)、芬兰(2001年)、法国(2002年)、瑞士(2002年)、比利时(2003年)、加拿大(2005年)、西班牙(2005年)、英国(2005年)、新西兰(2005年)、南非(2006年)15个国家。同时,“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在本国部分地区合法化的有美国、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等3个国家。在上述国家或地区,“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的当事人与异性夫妻享有同等或类似的民事权利并承担同等或类似的民事义务。
另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上述“婚姻”的定义严重地歪曲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国是其中之一。
国际社会在法律上对“一夫多妻”的接受程度。“一夫多妻制”,亦称“多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几个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根据《古兰经》的有关规定,对伊斯兰教国家或民族来说,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注意不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法律严禁出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据此,海外中国公民的结婚或离婚可以适用居住国法律。
但是,上述《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如若海外中国公民在居住国的结婚或离婚严重地违反上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可能以其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承认。
中国领事对有关当事人的具体做法。从理论上讲,中国领事依法可应欲在驻在国办理结婚手续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单身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或者为其出具“对当事人在当地结婚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但在实践中,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单身声明书”上表明其系为“一夫多妻”或“同性婚姻”之用,中国领事便不宜为其出具相关公证或证明。
总之,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婚姻手续时,应特别注意了解居住国的婚姻制度及其是否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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