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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10

家住广东梅州的女子何飞燕美丽活泼,她向往美好的物质享受和生活前景。2002年初,未婚的她经人介绍,结识了来自台湾的李明先生。介绍人只说李明条件很好,经济宽裕,飞燕嫁过去肯定享福。飞燕听了很满意,她期待着一桩花好月圆的两岸姻缘的到来。就这样,当年3月,相交不深的二人在梅州登记结婚。4月份飞燕跟随李明到了台湾,才发现事情完全不是她原本了解的那样。首先,李明已经50岁,足足比她年长22岁,“老夫少妻”的生活让她感觉很不适应;再者,二人之前生活环境不同,没一点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吵架。最让飞燕失望的是,她本以为嫁到台湾能改善经济条件,谁知道台湾的生活与大陆没什么两样,不见得有多好,丈夫的工资收入也不高,生活开支紧吧吧的,连安身立命的房子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与介绍人所说的相去甚远。对此,阿燕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原来的开朗活泼没有了,加上水土不服,身体不好一直生病。更让阿燕不堪忍受的是,李明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骂飞燕;道德还极其败坏,经常采取卑劣的手段,对阿燕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限制飞燕与他人交往和向家里打电话。2002年9月,由于无法忍受李明的非人折磨,飞燕借故回到了大陆。2004年1月,何飞燕以李明婚前严重隐瞒了事实,属于被骗婚,而且夫妻生活不协调,没有经济地位,受到暴力虐待、生活受限制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明答辩认为不存在骗婚事实,是何飞燕自愿结婚的,自己也没有使用暴力,个人不同意离婚。但如果何飞燕坚决要求离婚,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相互了解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年龄相差较大、生活环境不同而产生矛盾,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半年,此后便两地分居。综合本案全部情况,认定原告何飞燕与被告李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而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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