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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三
发表时间:2014-07-31 浏览次数:189

问:我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个正在念书的儿子。当初结婚时,从外地来沪工作的丈夫没有钱,买房结婚的费用都由我父母负担的。结婚14年后,丈夫有外遇,妻子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男方同意把所有财产给女方,但在去民政部门办手续的时候,男方居然反悔了,不同意按这份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这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求法院根据这份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判决?

律师解答:当夫妻选择理性分手,决定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同时,感觉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如果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就不生效,起诉的一方不可以向对方主张协议书的约定的内容。

对于已经双方签好字又遭遇对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书,一方如果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般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也是不予支持的。但律师提示:这份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輣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如果一方确实有过错,可以在离婚诉讼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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