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详情:徐某与李某自愿到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12岁女儿徐某某归女方李某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登记在男方徐某名下)赠予女儿。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徐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律师谭芳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徐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自愿将房产赠与女儿,符合法律规定,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撤销,则必然与原赠与目的相悖。
同时,徐某某年仅12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徐某请求撤销赠与,法律根据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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