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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相关程序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421

  协议离婚的相关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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