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起诉离婚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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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下列情形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六)的规定,从程序上也呼应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夫或妻任一方仅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的情形。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七)的规定。
四、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情形。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情形,法院如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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