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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法感情破裂的两种情形应当判离不
发表时间:2015-09-06 浏览次数:258

问:有婚姻法感情破裂的两种情形应当判离不?

原被告是“换亲”后结为连理。但婚后二人的生活并不幸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之间没有多少共同语言,整个家里的气氛也总是阴沉沉的。原告还慢慢发现被告有着好吃懒做、嗜酒如命的恶习。四年后女儿出生,被告的恶习仍然没有改变,特别还在酒后还会殴打原告,更为过分的是女儿也会遭殃。考虑着女儿的未来,原告决定摆脱这段悲剧婚姻。于是,结婚21年后,原告到法院起诉与梁武聪离婚。

答: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属于上述情形第二、三条,理应准予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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