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人不愿意离婚,所以一走了之,认为自己这种做法使婚姻仍然在存续状态中。曾有一位年轻当事人的配偶一走3年,杳无音信,而那位当事人想再婚,自己还没“离”婚,不再婚,自己“单身”状态。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的相关政策,包括如果配偶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分居后起诉离婚。而有个别当事人不愿意离婚,认为反正找不到人,配偶离婚也离不成,结果个别当事人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
而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也就是离婚一方当事人说找不到配偶,也可以离婚。
另外,丈夫或者妻子杳无音信后,自己的配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请求法院宣判配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信、生死不明。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时,其利害关系人便可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两年的起算点应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这里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都可以经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财产设立代管,宣告死亡则会引起失踪人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在民法中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所以遇到离婚这么严肃的生活问题,当事人除了要认真面对和配偶好好沟通,也要有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应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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