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不想离婚或其他原因常常拒不到庭,给诉讼工作带来难题,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婚姻家庭的其他情况。那么,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首先,离婚具有人身属性不可替代性,婚姻意愿之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然后,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离婚案件一旦不依法慎重处理,很容易导致一些矛盾激化,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
最后,离婚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具有隐蔽性,许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判决。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
事实上,缺席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笔者认为,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在确保已向被告送达法定诉讼文书之前提下,其行为可以认定为“默认”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影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缺席审判,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存在《婚姻法》第32条五种情形的;
(2)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或者采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同意离婚的;
(3)双方签有离婚协议;
(4)被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等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过不能随意缺席判决离婚,必须适用严格的法定条件,因为随意适用缺席判决,难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财产等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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