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7、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10、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6、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7、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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