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确定法院管辖,就是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直接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就可以,但以下情形要注意法院的确定,避免因为管辖权问题而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被告的户口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如果在常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在被告的常住地所在法院起诉;当然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如何确定法院则由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便于自己诉讼的原则来选择。
2、配偶下落不明,如何起诉离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 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精神,此情况分为: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一方在国外,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条也适用于被告方是港澳台的人员。
二、立案材料:
1、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收集证据:
如果有以下法定的离婚理由,则要想办法收集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证明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就可以离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举证;
3、对于孩子抚养权或者抚养费支付的举证。
在离婚纠纷中,基本上就以上三点核心问题:离与不离,财产分割问题,孩子抚养问题。如果涉及共同债务,还有债务承担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从立案,到送达、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技巧,比如诉状的书写,特别是涉及到财产争议的,如何尽可能地减、免诉讼费,规避一定的诉讼风险,这些都需要专业人士给予把关。对于诉讼中争议的问题,庭前如何调查取证,庭审中如何举证质证都非常关键,所有的程序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因此准备的充分与否也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能否达到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在当事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无暇顾及或者从心理上不能面对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全权代理,但离婚案件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必须要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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