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来源:中国法院网
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当前,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在处理难度上也越来越有具有挑战性。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人们如果因婚姻家庭的问题发生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该院近三年来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2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0件,占民事案件的64.10%;2012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2件,占民事案件的64.53%;2013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214件,占民事案件的67.93%。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
二、离婚案件反映出的一些特点
1、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龄时间较短,而且年龄有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发展,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闪电式”结婚。婚后不久面对现实生活,因双方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面对生活问题中的矛盾时,没有很好的相处,最后导致以性格不合为由提起离婚。此类离婚当事人均较年轻,他们的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开放、积极追求新生事物、责任感相对偏弱,呈低龄化趋势发展。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外出务工的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由于内陆省份县、乡两级群众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夫妻一方(女方居多)由于要照顾老人、孩子、家里的农活等原因,没有一同出去务工,导致夫妻长年分居,此类情况下夫妻感情容易出现裂痕。其中外出务工的一方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社会环境的宽松也增加了在外一方破坏婚姻的机会,给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了较大冲击。并且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机会,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
3、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增多
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介、政府部门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的背景下,女方在面对丈夫的不合理对待时,能够及时做到求助于基层组织、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女性在维权意识方面有所提高。女性一旦对婚姻不满,能够依靠自己的感受敢于提出离婚。而且随着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多,离婚后,女方有能力寻找就业机会独立生活。再者,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男方对外交往接触的机会较多,男方很容易受外界不良风气而影响婚姻家庭,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情况下,使女方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出内容复杂、金额较多,导致双方分歧较大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由金钱和少量家具组成,数额较小,演变成如今包括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股权等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特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双方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法院难以查明、真假难辨,使得承办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增加了难度,也给整个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5、离婚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的结案方式比例较高
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对待离婚诉讼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问题,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大部分案件只要是没有产生严重对立情绪,一般都可以在诉讼程序的范围内调解或协商解决。尤其是那些结婚时间较短,夫妻双方年龄较小的离婚案件,调解率比较高,主要是因为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纪比较轻,思想比较开通,对感情看得比较淡,另一方面原因也有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多少共同财产。
三、当前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离婚案件出庭率不高,缺席判决的增多,导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一方因为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有的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而缺席判决;还有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接到离婚的开庭传票(男方居多),抱着反正感情已经破裂,懒得理睬离婚事务,不配合法院的诉讼程序,故意不接收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导致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更有甚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在外务工一方的有关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2、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导致法官难以做到对女方的权益保护
由于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还根深蒂固,女性在受教育程度,以及求学、就业环境等方面都比男性弱势,家庭生活也造成女性“主内”居多,导致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权债务方面掌握不多,一旦出现感情危机,再来关注财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已经为时已晚。还有就是离婚诉讼主要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尤其是涉及到双方私人感情的问题,隐秘性、保密性都较大,当男方出现家庭暴力、在外同居等过错情况下,女方很难完成举证,旁人即使知情,或碍于情面或考虑利害关系,均不愿履行作证义务,导致女方以无过错方名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难以认定
夫妻双方的财产构成比较复杂化,既有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还有的财产购于婚前,婚后才取得;有的房产个人在婚前已首付,在婚后又共同按揭付款;有的是一方遗赠所得,有的是一方继承所获;有的归个人独有,有的归双方共享,这些不同的财产性质与状态让法院在分割认定造成很大困难,不敢轻易下决定。实践中承办法官只能通过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能够在调解前提下解决财产问题。
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后双方子女的后续教育成长问题面临困难
对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主要考虑的标准是一方抚养子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可是这项标准的衡量尺度比较主观。实践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所生子女都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将子女寄养在老人那里,使这些孩子缺少父母呵护和管教,心灵留下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孩子在心理、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缺位,容易引发犯罪或受到不法侵害。
四、解决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
许多离婚案件表明,当前人们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老百姓真正了解这些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全社会倡导夫妻和睦、社会和谐的家庭美德,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2、经常保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政、派出所、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广辟调解渠道,邀请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中来,共同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减少矛盾纠纷。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能和好的,应共同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履行好对离婚夫妻孩子的教育、督促、扶助等各部门职责范围,努力解决好后遗症问题,保社会以和谐稳定的局面。
3、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限制,严肃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条件的限制,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又是女性无过错方居多,因举不出男性“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更是无法实现,这其实是有悖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并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必要时还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分配方式来认定过错责任。
4、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推行证人作证的制度,保护女方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要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离婚案件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应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由于实践中知情人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承办法官要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做好证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必要时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后,再交由当事双方质证。
5、处理好离婚案件的同时,注重对离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处理好离婚双方的问题,同时注重对双方所生子女生活、学习的成长问题,承办法官要多做离婚夫妻双方的法制教育,教育非抚养方要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也要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做可以使孩子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条件具备时,法官可经常回访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离婚后的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情况,发现损害子女权益的不良苗头及时制止,防止这些离婚夫妻的子女成为“问题少年”,增加社会的负担。
五、结语
当前背景下婚姻观念的变化使离婚率逐年上升,这主要表现为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日渐宽容的态度,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幸福婚姻的追求,促使女性敢于向压迫的不公平婚姻反抗,体现出当代女性有向幸福生活的迈进。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面对新时期离婚案件具有的特点、问题,应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固有观念,摸索出适合当今社会可行的法律解决途径出来。离婚率的逐年上升,是人们追求幸福美满的生活与婚姻不稳定性的两者结合。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官,在审理每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对婚姻当事人给予客观、科学的引导,及时行使“法律释明权”,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认真办理好每一件离婚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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