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进行分割,能分割公房所有权吗?
答: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建设进程的深化,绝大多数公房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产权房。但仍有一小部分公房所有权并未出售,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承租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公房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应归该方享有。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的分割。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婚后双方取得承租权的公有房屋,如果双方均是同一单位,则该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4)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房屋。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应由该方补偿对方。
(5)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公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另给调换房屋的处理。这种情况和第5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使用权应属于原承租权个人为宜。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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