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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发表时间:2014-05-17 浏览次数:57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是人们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统一等特征。

例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与整理权、编辑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性,如公民的作品(如创作的小说、美术画等等),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由某项知识产权取得了利益,如作者的剧本已由剧组摄制成电影并支付了报酬。对此,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如所作书稿尚未发表等。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方以适当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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