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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情形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247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此即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 公开审理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国家妈咪、个人隐私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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