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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必须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吗
发表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307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候,需要满足三个样的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即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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