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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
发表时间:2015-02-12 浏览次数:456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故证据的收集很重要。

一、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证明对方有过错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由于证据的收集往往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故当事人与代理人们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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