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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的领取程序与时间安排
发表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381

离婚法律咨询律师细解离婚证的领取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证的领取具有一定的规律,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有条例中的这个规定。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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