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非法颁发离婚证书
我与赵某借款105100元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发出(2003)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5100元和利息在强制执行中,法院查封被告1998年以夫妻共同工龄折扣向海口市地税局申请购买的一套房改房。半年多后,被告之妻云某才突然拿出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1997年6月11日批准办理的协议离婚证书向法院申请异议,获得法院解封,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我认为该局发给他们的协议离婚证书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严重违反我国1997年执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十四条的规定。
1、越户口属地。赵某明和云某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现在住址是人民西里***号和海南某局宿舍,应由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办理他们的离婚案。
2、虚假证件三件。云某的单位证明和丢失结婚证明不是她所在单位海口市地税局出具,而由海南金星摄影冲印公司出具。赵某明的单位证明不是他所在单位海口市百货公司出具,而由海南省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
3、缺少要件五件。根据我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法官蒙某雄于2006年9月20日到该局调查取证时,该局复印交给我们的赵某明和云某离婚案的全部档案材料中没有赵某明和云某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没有云某的结婚证。
二、没有按照《条例》十六条规定做到认真负责,严防“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
三、没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办证书程序补办丢失结婚证书后才办理离婚案,没有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四、《婚姻法》关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指的是“结婚登记”主体,并不是“离婚登记”主体。
五、龙华区法院和市中院的判决书,是判决超过5年诉讼时限,并没有判决是否撤消离婚证书。
六、赵某明和云某的离婚案是为了逃避债务,所以不择手段的伪造证明,不提供齐全要件和证明,骗取离婚证书,与民政部通报河南省谢峰和叶春丽只缺少一张证明的离婚案,不论在目的、动机、手段、性质、社会影响等问题上都是断然不同的。
为此,我强烈请求派人深入调查根据《条例》二十五条规定,撤消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1997年6月11日发给赵某明和云某的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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