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湾的离婚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法院都可能会采用哪些方式把起诉书、传票送达台湾地区的被告呢?这个问题往往是原告想知道的。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及婚姻法律,在离婚指南栏目里将法院采用的送达方式介绍如下:
1、被告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如果暂时离开居住地,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收。被告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文书时恰好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被告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且代理人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授权的,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3、被告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的,法院可以向代收人送达;
4、按照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送达;
5、被告在台湾地区有明确住址的,可以通过快递邮寄送达。被告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签收日视为送达日6、被告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7、采用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在台湾的被告公告期既不是普通离婚案件的60天,也不是标准涉外离婚案件的6个月,而是3个月。3个月期满即视为已经向被告送达成功。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离婚案件被告是台湾居民法院如何送达起诉书传票判决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