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两年前,我与前夫张华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房产归女方,存款和轿车归男方;3.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房产归男方所有。2009年,我准备再婚。张华提出,如果我再婚,按照协议,房产应归他所有。我认为这样不公平,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回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以女方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你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以你是否再婚作为你获取房产的条件,实际上限制了你合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是对你的婚姻自由的干涉。因此,“不得再婚”这项附加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你们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属于无效约定。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虽然协议第三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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