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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须约定的事项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485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须就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达成一致:

一、离婚原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抚养(子女与何方抚养,未抚养的一方对子女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以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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