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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发表时间:2015-08-30 浏览次数:10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同是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除了配偶以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变更监护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看出,此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否则会出现自己代理配偶与自己诉讼离婚的状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如此规定,也是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避免其遭受他人恶意代理的侵害,以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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