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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法律效力探究
发表时间:2015-06-23 浏览次数:410

随着婚姻关系越来越物质化,很多人对结婚产生了不同理解,认为婚姻只是一种资源的对等互换,并非爱情。正因为持这种“实用”、“理性”的婚恋观,当配偶“出轨”时,人们更倾向于通过经济手段给予严厉惩罚,即通过签订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协议确保婚姻稳定。

“净身出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情形一: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 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条款迫使双方不得离婚的条件,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该协议侵犯了离婚自由,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情形二: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该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婚姻法》15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当然,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也就是说,法院在支持“净身出户”承诺时,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情形三: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

此类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再次婚外情“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该部分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达成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必须离婚或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进行限制。特别是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应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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