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分居问题规定的不多,但现实生活中有关分居的纠纷层出不穷。司法实务中关于分居的问题主要包括: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局”以及如何认定“分居时间已经满两年”。第二个问题比较如意解决。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第一个问题就不是那么好解决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比如一方为了养家出外打工常年不归,一方留学,一方长期住院等等。要证明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但是实际生活中要签订这样一份分居协议也不是很容易,因为通常另一方不会答应一方提出的签署协议的请求。如果能签订分居协议,那么一定注意要注明是“分居协议”而非“协议”,否则在认定时容易和“财产协议”混淆。同时也应当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对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
2、即使签定了分居协议书,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可其效力。
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是非常谨慎的。协议如果不能被证明得到了切实履行,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3、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我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很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有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不得逃避义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么判定的。
4、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问题
分居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应采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即分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些当事人潜意识里认为双方既然分居了,则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错的。
5、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律师代理诉讼实践中,对分居期间的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应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确定,如果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等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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