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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4-02-28 浏览次数:375

案例:

张某与孙某为夫妻,婚后,张某在外做生意,孙某在家料理家务。张某做生意挣钱后,对孙某越看越不顺眼,数次想与孙某离婚,甚至使用威胁的手段,孙某均未同意其离婚的要求。张某转而欺骗孙某,称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屋要拆迁,若两人离婚,会得到更多的补偿金。孙某信以为真,与张某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张某便对孙某不闻不问,孙某发现上当后,即到有关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真实意思。第二、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第三、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登记。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张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孙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到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孙某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张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本案中文某与马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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