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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离婚索赔
发表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57

问:如果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擅自堕胎,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答:丈夫在离婚时不能向妻子主张赔偿。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出现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再决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妇女手中。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丈夫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提出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妻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像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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