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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与香港人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吗
发表时间:2014-02-10 浏览次数:330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之间的诉讼离婚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在国内诉讼主要依据国内法律裁决,但对于该类案件管辖问题及境外的离婚判决在境内能否执行问题上没并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上述香港和澳门属于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台湾地区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有事实的司法独立。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管辖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港澳台同胞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另一方是大陆人居住在内地的,这种情形无论是哪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均由大陆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是在港澳地区登记结婚的,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港、澳的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社会公序良俗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指示精神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是内地有的法院也明确规定对于香港的离婚判决不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涉及在内地执行的问题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然后执行该判决。

(3)双方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的,台湾一方居民在台湾地区提起离婚诉讼的,台湾地区的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如果该判决需要在大陆执行的,只要该判决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及基本的法律精神,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4)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港澳台的诉讼离婚案件,只要其中一方是内地居民的,内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不问结婚登记是在何地。如果同一案件一方向港、澳特区法院或台湾地区法院起诉并受理的,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这样就不存在承认和执行境外地区法院的判决问题,直接以内地的法院判决为准。但有如果是在境外登记结婚的,在内地诉讼的就要涉及证据认证的问题,以香港的结婚证为例,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程序相对繁琐,不同地区认证也不一样。澳门形成的证据和香港的认证方式基本一样。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涉及具体的法院管辖上,比如大陆一方是深圳的户口或者是非深圳户口,但在深圳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均可向深圳的法院起诉。

在确定上述的管辖权之后,接下来就是进入诉讼程序阶段,一般情况下这种案件是以涉外离婚诉讼办理的,期限相对国内的一般离婚案件,时间周期较长,比如涉外的公告期是6个月,、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等都远比较普通案件长,在进入程序后要耐心等待。上述关于涉及港澳台的诉讼离婚为一些最基本的知识,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办理起来可能要比想像的复杂,所以在了解上述基本知识后,如果还有其它疑惑,详细的咨询可以进一步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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