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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12-21 浏览次数:371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当然如果感情破裂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或者双方对离婚无争议,而是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如果判决不予离婚 那么半年内也就是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要等到6个月后才可以起诉,二次判离婚的概率一般很大。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在这里 笔者提醒广大当事人朋友,结婚要理智、离婚更应该谨慎、为了孩子 为了家庭 为了当初那份情谊,多想一点他或她的付出,他或她的优点,多一点包容和宽容,反省一下自身是否存在那么一点不足或者稍微做的不到和不周的地方,可能想法和心态的调整,就会使一个完整的家庭继续和持续的完整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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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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