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因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判决双方离婚?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 “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 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
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
在向法院陈述时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而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 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
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
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的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 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
四、证据上有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
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然,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相对的证明力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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