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忠于对方 不尊重对起诉能不能离婚
发表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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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所以,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专一性的必然要求。
另外一方面,“忠实”也包括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分上的忠实,也就是夫妻在处分共有财产时要明确,双方都有平等协商权、知情权,不允许在处分重大共有财产时欺骗、隐瞒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害。这主要由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决定的。
但是,此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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