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同性恋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发表时间: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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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同性恋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互相尊重的规定,丈夫的同性恋行为背叛了夫妻感情和和谐关系,因而对因同性恋起诉离婚的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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