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龚某与其丈夫周某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嘱,龚某与周某的父母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龚某认为其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父母认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系,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居期间,周某独自出资购买,因此龚某没有继承权利。
【分歧】
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间有没有相互继承权,对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没有继承的权利,因为周某与龚某已经分居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况且这些财产是周某在与龚某分居之后用其个人财产独自购买的,属于龚某的个人财产,与龚某并没有关联。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与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关系,故周某遗留财产的一半属于龚某个人所有,余下的一半龚某也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有继承权利,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龚某与周某虽然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双方仍然是夫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死亡的,其婚内财产的一半归其配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才属于遗产。
第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龚某与周某虽然十多年处于分居状态,当分居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龚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综上,龚某不仅有权取得周某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即一半财产),对余下财产,仍然有继承权,有权要求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内进行平均分割。(文章来源:光明网)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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