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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样从“分居两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46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亦作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三:

1、夫妻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主要是两个人在身体健康,没有其他的问题的情况下不再有性生活,互相不照顾对方的生活,不尽夫妻之间的义务。但是,在一个屋檐下分居的情形比较难易认定,如果在诉讼中对方不予认可,有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主张这种分居情形的一定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

2、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因为求学而分居,因为有病住院而分居,因为一方出国而导致的分居,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生活在一起。可能也有掺杂在一起的情形,比如先是到外地求学,而后两人感情不和,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如果有标志性的事件,比如两人有互相伤害的情况,而且在对方有可能前去探望时也拒绝探望,可以视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3、分居已满两年。从能证明离婚开始一直到起诉之时,两年其间两人一直分居,没有偶尔的生活在一起。有的小两口天天打闹,闹完之后妻子回了娘家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丈夫到岳父家赔礼道歉接回妻子,夫妻又很快和好。这样分分和和多长时间,也不应认定为分居已满两年。

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对此会有如下理解:

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

四是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

笔者也赞同以上的第一、第四点,但不认可第二、第三点。不认同的理由如下:分居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即双方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不能是专指夫妻性生活,而应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全部。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是以家庭为伦理外壳,涉及经济、情感、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社会关系,因此夫妻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规定,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作为夫妻分居的实质。如果那样理解的话,将导致这样的现实困境即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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