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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分居制度的可行性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469

对于许多感情出现危机的家庭来说,在正式提出离婚前,往往会先行分居。 

分居,既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反省和考虑的时间,让当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该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虑对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种安排;同时,分居的时间、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进而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此可见,分居,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法律上,对于行将离婚的家庭,都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欧美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律,对于“分居”都有专门的章节,描述其定义、约定其期限,及规范在此特殊阶段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离婚,也可以不要求离婚而仅要求分居,则,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分居令”,判决配偶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或不定期限里分居,在此期间,配偶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并对涉及住房、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关系等问题判决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分居期满后,若双方未重新和好的,无论夫或妻都可以诉请离婚。 

应该说,这种分居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和平地处理婚姻危机,是一种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 

而我国新《婚姻法》虽然对“分居”也有提及,但是内容非常简单,仅在第32条第(四)款写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当然从这一条款中,我们也可以体味到:按照我国婚姻法,法院在判断因分居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掌握2个指标:即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2、夫妻分居应当满2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 

一、怎样才算夫妻分居了?怎样的证据能够证明? 

毋庸置疑,如果一方搬迁出原来夫妻共同居住的地点,在外租房或在自有的其他单独成套的房屋中居住,是属于分居,这时,应当提供租房合同或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但是,若当事人限于经济条件或其他客观原因,夫妻双方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即俗称的“同室分居”,该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具体来说,应当证明: 

1、双方已经没有性生活; 

2、一方不再为另一方做饭洗衣; 

3、其他能够说明双方在经济上互相独立,在生活上也不互相抚养照顾的证据。 

当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以固定,此类证据往往是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居多,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承认了一方的观点,则该方就不需要为这一主张再提供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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