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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466

问题:和妻子结婚10年,在婚前就知道其有精神病史,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她结婚。现结婚10年了,由于无法忍受其频繁发病,想提出离婚,但现在有二套住房是妻子的舅舅赠与给妻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想咨询一下,到时如果法院判的话,法院能否判与妻子的离婚?另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

回答:

1、婚前虽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后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2、关于房子,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了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和你无关,离婚时你不能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妻子舅舅的赠与确定只归妻子一方所有的话,那房子则属于你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你照样可以进行分割。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要比一般的离婚案件复杂一些,需要为有精神病的一方指定监护人才能进行诉讼的,最近我就承办过这种案件。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凡属这种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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