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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发表时间:2005-07-25 浏览次数:0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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