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赵莫, 男, 汉族 ,1975年4月15日出生,enf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信真市ww区aaw街12栋1单元301号
乙方:z红 ,女,汉族 1977年5月17日出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xx市xxxx街12栋1单元301号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xxx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20000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2000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6年9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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