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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分类思考
发表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420

1.离婚时,那些方面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综上可知,首先在我国知识产权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看这项财产的取得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是取得于婚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实际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而婚前和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在此限,但应在离婚时给予一方适当照顾。其次知识产权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都归于一方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内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专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使财产分割并没有完结,也不能就此认为该知识产权就此只属于一方。

3.离婚时,著作权及其权益如何分割?

著作权不能和专利权、商标权那样在权利归属于一方时对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而是应给予非知识产权所有方一定的婚后收益分割请求权。

离婚财产分割中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应适用于在离婚时尚不能确定其经济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暂不予分割,并且明确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性收益享有分割请求权。

4.离婚时,专利权及其权益如何分割?

对婚内取得的专利权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确定其产权,并于婚财产分割时在原则上加以平均分割。

具体情况视法院判决而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专利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法院判决或经双方协商,离婚后专利权由一方享有;

3、双方协商不下,请评估公司对该专利进行评估,也就是将该专利的价值可视化,然后分割,总体是平衡的。

4、当然法院也可能判决双方共有,不过概率很小。

最后,拿着法院的判决到专利局去做著录项目变更。

5.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商标所有权如何处理?

对婚内取得的商标权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确定其产权,并于婚财产分割时在原则上加以平均分割。

6.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如何处理?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在婚后取得的经济收益,具体处理时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智力成果(如著作)在婚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的,应当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不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表或转让,未取得财产性收益,在婚后投入市场,取得财产性收益的,该财产性收益仍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但如果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在婚后取得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为财产性收益的取得付出了较大的劳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的,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该财产性收益取得的具体情况和双方付出劳动的情况以及发挥的作用,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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