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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起诉离婚案件操作流程
发表时间:2014-01-24 浏览次数:504

首次起诉离婚案件操作流程

一、协议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就离婚问题、子女抚养、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带着结婚证共同亲自到颁发结婚证的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婚姻登记情况目前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所以一般到原始的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签定离婚协议书时要非常谨慎,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事后追悔莫及。因为在婚姻登记机关参与下达成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定情形不容许反悔和变更。而变更的法定理由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在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上述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被认可。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先咨询一下律师,做到心里有数。

二、诉讼离婚。

双方协议不成的话,通过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

(一)、起诉所需的基本材料及诉权限制

1、女方起诉:起诉状3份,结婚证原件,如果是育龄妇女要出具孕检证明,一些必要的证据。女方首次提出离婚随时可以起诉,对诉权方面没有限制。

2、男方起诉:起诉状3份,结婚证原件,一些必要的证据。

对男方首次起诉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子女抚养

1、抚养权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四)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般共同财产由夫妻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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