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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那些证据
发表时间:2013-06-07 浏览次数:293

 

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那些证据

离婚案件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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