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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504

【案情】

张某和钟某于2008年8月结婚,同年11月,张某因车祸成植物人。张某出院后,钟某以其工作忙无法照顾为由,让张某回父母家,由张某父母照顾。2009年4月,张某父母因钟某遗弃张某,遂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更何况钟某作为张某的丈夫,是其监护人,张某父母在没有取得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更是无权代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存在配偶有虐待、遗弃和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可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如不允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就从事实上剥夺了其离婚的权利,使其遭受严重的婚内侵害而没有救济途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

正如第一种意见所言,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赞成在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话,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其遭受婚内侵害却无救济途径,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何人可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钟某作为张某的丈夫,是张某的监护人,但由于其是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钟某无权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张某父母并非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他们想代为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监护人变更为自己后,才能代为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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