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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与赵乙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19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周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比较暴躁,夫妻几年常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吵闹、摔东西。2007年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关系更加僵化。2008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小孩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丝毫进展,婚姻感情也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300元。

被告赵xx辩称:同意解除与赵xx的婚姻关系,但事实情况不像原告方所说的那样,而是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和被告争吵,并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告浑身伤痕累累,故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2、婚生儿子赵xx因未满两周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向朋友所借用于建房的16000元,应由原告偿还。4、双方共同存款9000元由法院依法分割。5、离婚后因被告没有房子居住,请求原告支付生活补助费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份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8日生一男孩赵xx,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打,于2008年11月6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7日又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复婚后,双方还是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并未能和好。原告婚前财产有:沙发一套、床一张、柜子一套、梳妆台一张。被告婚前财产有:32 t创维牌彩电一台、西门子牌冰箱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11条。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9000元(原告已支取)。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前周西街26号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加盖了四间房屋(二楼一间、三楼三间),原告称价值约22000元,被告称价值约30000元。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儿子出生于2007年11月8日,已快满二周岁。另提供证人周爱花当庭作证证明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奶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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