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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闹离婚争房款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98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一对再婚的“老夫少妻”婚姻走到尽头,房屋拆迁款的分割成为争议焦点。记者昨悉,硚口区法院判决,张华与周丽离婚后,拆迁款一人一半。

2001年,经人介绍,50岁出头的张华认识了比他小20岁的周丽。当时,张华已经与前妻离婚,而周丽的活力吸引了张华,两人逐渐走到一起。一年后,张华与周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年龄差距较大,两人婚后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2009年底,周丽决定与张华分手,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原来,婚后,张华和周丽居住在张华单位所分配的房子里。2003年,张华购买了该房屋的居住权。2008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公司支付张华近1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周丽提出此房屋应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要求张华给自己一半的房款8万元。但张华认为,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的,他只愿意给周丽4万元钱。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华和周丽观点、性格、爱好相差甚远,对家庭生活的认识不同,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遂判决离婚。但张华和周丽结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婚前财产公证等,即对婚前财产未作任何界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近15万元,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王璐通讯员公明)

“公房”转“私房”产权如何定

昨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曾能武律师表示,此案的争议在于,公产房转私产房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曾律师认为,对于“公房”而言,居住者享有的是承租权或居住权而非所有权。此案中,张华和周丽是在婚后购买的该套单位住房,房屋属性由“公”转“私”。在对该房屋没有约定和公证的情况下,两人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两人离婚时,拆迁补偿款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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