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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 刘庆律师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354

 大陆某女与台湾某男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某女与某男于2001年春节前往台湾探亲,某女到台湾后,因语言不通、气候不适、生活习惯不同等多种原因,不愿滞留台湾,想提前返回大陆。台湾某男以女人应该呆在家中,不必出外打拼为由,劝说大陆某女留在台湾。并强调: 要想离开台湾,就离了婚后回大陆。

大陆某女身在异乡,单身只影,倍思亲人------越来越想回大陆。于是同意台湾某男提出的离婚条件,在台湾与其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到了大陆,在外地打工------

一年后,大陆某女又坠入爱河,有了心上人,并准备结婚。大陆某女持台湾离婚证与心上人一起到心上人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时,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们,她们之间不合结婚条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人民法院与台湾法院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台湾法院的判决书------

大陆某女为离婚,在打工地上海跑了一年,未如愿----在自己户籍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又超过了时限------无奈之下,到处乱跑,民政局、外事办、海基会、涉外律师事务所,又过了五年,仍然未解除婚姻关系------

 2008年7月,大陆某女找到了本律师。谈话中得知台湾某男在杭州工作,台湾某男愿意协助她办理离婚手续。本律师按照大陆某女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台湾某男,核实了“台湾某男愿意协助她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属实”。

   本律师详细分析后,想出了变换诉讼当事人角色,从而改变管辖法院的诉讼思路来办理此案,即台湾某男作原告、大陆某女作被告,在大陆某女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办理此案,得到了大陆某女的同意。

   此法电话告知台湾某男后,台湾某男也表示配合,并愿意于某日前往大陆某女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与大陆某女办理离婚手续。

   台湾某男按约准时到达大陆某女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与大陆某女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本律师就为大陆某女办理了涉台离婚案。大陆某女领到离婚调解书时,简直不敢相信眼前拿到的离婚调解书,激动得眼睛水都流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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